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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今天颁布
财政部、水利部今天联合颁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办法》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提出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界定了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的主要职责。《办法》指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办法》规定,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确实需要管理费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支。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同时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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