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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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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 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 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 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 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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