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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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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时有效执行审计业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前编制的工作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 要的审计程序的体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应当贯彻于审计全过程。注册会计师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第七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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