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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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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 第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等事项,并考虑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情况。 第三章 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进行复核,并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方: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发现下列交易时,应当注意识别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关联方清单,以使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识别被审计单位与这些关联方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三条 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故意隐瞒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表明可能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隐瞒关联方交易: 第四章 审查关联方交易 第十四条 在识别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一)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第十五条 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追加以下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第五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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