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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 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理事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其职责是: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个,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经费自行筹措和运用,并自求平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终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修改亦同。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执行本章程,可按本章程的基本规定,相应制定若干方面的工作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