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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第二条 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 、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 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第三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 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 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十八条 中证交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 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中证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现由董事会聘任,并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中证交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 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董事会召开二 十日前备置于中证交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 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中证交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具体行政、业务活动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 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