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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 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 基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 ,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
银行核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 第五章 会 员 大 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执 行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三名会员联名提出,亦可代诸审议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所理事会不少于九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中会员理 事不超过三分之二、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登记公司、主管机关和市政府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提名报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如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当议案表决赞否同数时,理事长有最终 决定权。当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执行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不超过三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 过,报主管机关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由总经理提议报理事会通过 。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七条 本所监事会,监督本所的业务、财务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七人,其中,会员监事四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 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三人,两名分别由深圳市财政局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投资管理公司提名,一名由主管机关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 第二十九条 本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报主 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议 制度,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章 解 散 第三十四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予以解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